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9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963號
- 原告
- 王莉樺
- 訴訟代理人
- 羅宗賢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威成律師
- 被告
- 王明宗
- 被告
- 謝文揚(即謝王秀玉之繼承人)
- 被告
- 謝文仲(即謝王秀玉之繼承人)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謝阿龍(即謝王秀玉之繼承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鈴羚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編號1 「權利範圍」欄中「謝玉秀玉」記載,應更正為「謝王秀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