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97號
- 原告
- 保證責任台中縣湖南合作農場
- 法定代理人
- 何松餘
- 被告
- 林秀元
林晋莊
林晋榮
林晋宏
林晋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3,870元,此項裁定已於106年2月6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經本院於106年1月25日以106年度救字第11號裁定駁回,原告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6年度抗字第136號裁定駁回確定,有本院106年度救字第11號訴訟救助事件卷宗可憑。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