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06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60號
- 上訴人
- 賀姿華
- 即原告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雪玉、賴曾香彩與賴水生間請求移轉公司股份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二、本件關於上訴部分即上訴人之上訴先位聲明第1項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5萬元。上訴人上訴後所為訴之追加部分,分別請求命被告賴曾香彩應給付原告30萬元,及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故原告上訴部分及追加30萬元部分,上訴利益之金額為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訴訟費用2萬6002元;另關於追加之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部分,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此部分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50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