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2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237號
- 上訴人
- 曾堉誠
- 上訴人
- 陳盈蓁
- 被上訴人
-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宗桂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二、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9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其上訴即不合法,應駁回其上訴。
三、上訴人雖然請求暫緩徵上訴裁判費,但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提起上訴就有繳納上訴裁判費的義務,這是上訴的程序合法要件。而上訴人並未舉證或說明有何得緩徵第二審裁判費的事由,或有何法律上的依據,故本院不能准予上訴人的請求,併此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