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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237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李嘉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237號

上訴人
曾堉誠
上訴人
陳盈蓁
被上訴人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二、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9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其上訴即不合法,應駁回其上訴。

三、上訴人雖然請求暫緩徵上訴裁判費,但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提起上訴就有繳納上訴裁判費的義務,這是上訴的程序合法要件。而上訴人並未舉證或說明有何得緩徵第二審裁判費的事由,或有何法律上的依據,故本院不能准予上訴人的請求,併此說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237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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