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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365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鄭舜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65號

上訴人
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洪東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吉仲營造有限公司、林清河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7,9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5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365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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