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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11號

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林宗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11號

上訴人
謝文能
被上訴人
謝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811號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62,0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1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11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