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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65號

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陳玟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65號

原告
陳興錦
原告
李耀楨
被告
賴林杏仙

      賴維政

      賴明芬

      賴光映

      賴維勇

      周魏玉愛

上列當事人間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月24 日以106 年度訴字第865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業於同年3 月27日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答詢表在卷足憑。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玟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65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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