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6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65號
- 原告
- 陳興錦
- 原告
- 李耀楨
- 被告
- 賴林杏仙
賴維政
賴明芬
賴光映
賴維勇
周魏玉愛
上列當事人間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月24 日以106 年度訴字第865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業於同年3 月27日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答詢表在卷足憑。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