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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9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9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健豪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翠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智慧森林數位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93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31萬02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萬50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93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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