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14號
- 原告
- 聚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明月
- 訴訟代理人
- 陳生全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鴻飛律師
- 被告
- 黃凱鈴
- 被告
- 黃渝毫
- 被告
- 林馨燕
- 被告
- 廖金柱
- 被告
- 王秋明
- 被告
- 陳石琛
- 被告
- 林建志
- 被告
- 東風置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黃逸平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承彬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分配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九項,關於「被告東風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東風置業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原告聚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聚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參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