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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4 日
  • 法官
    楊珮瑛
  • 法定代理人
    賴昭福

  • 當事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47號 上 訴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臺中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賴昭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君瑞精品旅店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参萬陸仟零陸拾肆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11,6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6,06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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