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8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80號
- 上訴人
- 黃世彬
- 訴訟代理人
- 練家雄律師
- 被上訴人
- 郭沛鑫
- 被上訴人
- 鴻璽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陳信安
- 被告
- 黃楓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4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2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8 年5 月2 日送達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