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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87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羅智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87號

原告
王宗裕
訴訟代理人
邱華南律師
被告
胡曉蓉
訴訟代理人
林軍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聲請返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返還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12,937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三個月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原告於起訴時概算不動產價值為新台幣(下同)20,541,766元,並繳納裁判費192,840元,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調閱房屋課稅現值後,核算原告請求之不動產價值為15,923,860元,且原告請求被告移轉之權利範圍應有部分比例2分之1,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7,961,9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903元,是原告溢繳訴訟費用112,937元,爰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

三、查原告於起訴時既溢繳112,937元,顯然有訴訟費用溢收之情事。依首開規定,原告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87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