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87號
- 原告
- 王宗裕
- 訴訟代理人
- 邱華南律師
- 被告
- 胡曉蓉
- 訴訟代理人
- 林軍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聲請返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返還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12,937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三個月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原告於起訴時概算不動產價值為新台幣(下同)20,541,766元,並繳納裁判費192,840元,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調閱房屋課稅現值後,核算原告請求之不動產價值為15,923,860元,且原告請求被告移轉之權利範圍應有部分比例2分之1,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7,961,9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903元,是原告溢繳訴訟費用112,937元,爰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
三、查原告於起訴時既溢繳112,937元,顯然有訴訟費用溢收之情事。依首開規定,原告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