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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3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張清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3號

上訴人
周宜德
被上訴人
廖泰豐

     詹漢昌

     詹志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7,144元【臺中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於起訴時即105年度之土地公告現值均為960元×(番社嶺小段218地號土地面積1萬4,838平方公尺+同小段218-1地號土地面積1,891平方公尺+同小段218-2地號土地面積338平方公尺+同小段218-3地號土地面積1,892平方公尺)×上訴人之上開系爭4筆土地應有部分均為(12/840)/7=3萬7,14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嘉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3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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