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3號
- 上訴人
- 周宜德
- 被上訴人
- 廖泰豐
詹漢昌
詹志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7,144元【臺中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於起訴時即105年度之土地公告現值均為960元×(番社嶺小段218地號土地面積1萬4,838平方公尺+同小段218-1地號土地面積1,891平方公尺+同小段218-2地號土地面積338平方公尺+同小段218-3地號土地面積1,892平方公尺)×上訴人之上開系爭4筆土地應有部分均為(12/840)/7=3萬7,14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