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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06號

拆除地上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王詩銘

上訴人
即被告
廖美燕
即被告
陳奕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
複代理人
何孟育律師
複代理人
彭佳元律師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巫文傑
即原告
巫承勳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
複代理人
卓苓姿

參加訴訟人 曾坤炳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8萬3,376元。

理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2,767萬1,322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2+0000000*2=00000000】,應徵上訴裁判費38萬3,3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06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拆除地上物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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