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建寬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孟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