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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謝慧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號

上訴人
鈺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利榮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3日裁定命繳納裁判費,嗣經上訴人陳報減縮訴之聲明,玆依其減縮後之聲明,重新核定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76,6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2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玉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