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金字第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朱春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信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73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字第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信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73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