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5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金字第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黃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字第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朱春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信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73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金字第3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