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5 日
- 法官劉國賓
- 原告林珏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9號上訴人即 原 告 林珏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晴漾時尚美睫企業社即卓怡玟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38,337元,應徵上訴費用40,704元。 然上訴人所請求數額其中2,494,337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 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暫免數額為19,313元。故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21,391元(計算式:40704-19313=21391),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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