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6號債 權 人 中華國賓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章少琴 代 理 人 陳敏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台中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即威達雲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請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元是否有誤?及原因事實內容債務人積欠大樓租金新臺幣6,750/月×24月(自 民國103年7月至105年4月)是否有誤?(正確是否應為22 個月×6,750元=148,500元) ㈢請補正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請確認原因事實大台中數位(原名威達雲端電訊)與大同電信共同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八日向中華國賓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簽訂設備用地租賃合約是否有誤?(依電信設備用 地租賃合約簽立人只有大同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㈤請提出威達雲端電訊有簽立電信設備用地租賃合約書影本。 ㈥請提出債務人管理費繳款明細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