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009號債 權 人 張瑞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淑芬即捷達工業社、陳岳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王淑芬即捷達工業社之組織型態為何?若為合夥,並請提出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 ㈡補正聲請金額之計算式。 ㈢釋明支付命令聲請狀第一項究為請求連帶給付或各自給付債權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