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0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009號
- 債權人
- 張瑞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淑芬即捷達工業社、陳岳宏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王淑芬即捷達工業社之組織型態為何?若為合夥,並請提出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
㈡補正聲請金額之計算式。
㈢釋明支付命令聲請狀第一項究為請求連帶給付或各自給付債權人?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