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09號債 權 人 張瑞麗 債 務 人 王淑芬即捷達工業社 債 務 人 陳岳宏 一、債務人應各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及其中⑴新臺幣玖萬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一日起,⑵新臺幣貳拾萬元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皆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若其中一人已為給付者,於其給付數額之範圍內,另一人免為給付,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