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0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09號
- 債權人
- 張瑞麗
- 債務人
- 王淑芬即捷達工業社
- 債務人
- 陳岳宏
一、債務人應各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及其中⑴新臺幣玖萬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一日起,⑵新臺幣貳拾萬元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皆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若其中一人已為給付者,於其給付數額之範圍內,另一人免為給付,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