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75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7588號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張佩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鴻禧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即鴻禧國際興業有限公司、廖靜慧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鴻禧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即鴻禧國際興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 ㈡提出債務人鴻禧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即鴻禧國際興業有限公司之事証。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