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397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3973號
- 債權人
-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純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承翰即碩鋒冷凍空調工程行、謝育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若以匯票繳費,受款人應記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㈡查報債務人碩鋒冷凍空調工程行之商業登記資料。
㈢請提出債務人劉承翰、謝育佳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