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04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045號
- 債權人
- 臺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國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東太陽國際展覽館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釋明編號EZ000000000975契約每月服務費金額之依據(狀載1890元,惟狀附之契約所載為2000元)。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045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東太陽國際展覽館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釋明編號EZ000000000975契約每月服務費金額之依據(狀載1890元,惟狀附之契約所載為2000元)。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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