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0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045號債 權 人 臺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東太陽國際展覽館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釋明編號EZ000000000975契約每月服務費金額之依據(狀 載1890元,惟狀附之契約所載為2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