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319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190號

抗告人
楊智涵即帝王雞美食館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

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