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3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190號 抗 告 人 楊智涵即帝王雞美食館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