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國字第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國字第20號
- 上訴人
- 張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4月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6年度國字第20號),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狀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28,3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