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國字第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國字第7號
- 原告
- 李輝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北區區公所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0,1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國字第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北區區公所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0,1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