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國字第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國字第9號
- 上訴人
- 何有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3,283,9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3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50,356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