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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國字第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國字第9號

上訴人
何有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3,283,9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3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50,356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國字第9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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