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3號
- 上訴人
- 總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明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中興大學間請求給付工程逾期罰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裁判費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60,9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3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逾期罰款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