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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7號

償還修補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蔡美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7號

上訴人
佳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信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償還修補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3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8,785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1,5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美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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