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9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將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彥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將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文 上列上訴人二人與被上訴人翔圓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年度建字第9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485,159元、252,000元, 應分別徵上訴人大將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審裁判費539,268 元、上訴人大將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審裁判費新2,760元未 據上訴人二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陳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