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9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林慶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9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大將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彥博
上訴人
即被告
大將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文

上列上訴人二人與被上訴人翔圓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年度建字第9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485,159元、252,000元,應分別徵上訴人大將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審裁判費539,268元、上訴人大將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審裁判費新2,760元未據上訴人二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靖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