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9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9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大將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彥博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大將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建文
上列上訴人二人與被上訴人翔圓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年度建字第9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485,159元、252,000元,應分別徵上訴人大將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審裁判費539,268元、上訴人大將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審裁判費新2,760元未據上訴人二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