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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智字第2號

確認著作財產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王怡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智字第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株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國松間確認著作財產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2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智字第2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著作財產權不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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