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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337號

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李悌愷廖欣儀羅智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337號

上訴人
趙世敏
被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法定代理人
張宏謀
訴訟代理人
邵正興檢察事務官

上列當事人間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04年度訴字第857號刑事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上訴人涉有傷害致死犯罪嫌疑,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857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299號刑事判決維持一審判決在案。嗣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2707號刑事判決將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核閱無誤。因上訴人是否有上開犯罪事實,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判決確定,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廖欣儀

法 官 羅智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337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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