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48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485號
- 抗告人
- 曹玉慧
- 相對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當傑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8 年6 月11日106 年度簡上字第485 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爰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485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8 年6 月11日106 年度簡上字第485 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爰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