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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48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吳崇道賴秀雯楊珮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485號

抗告人
曹玉慧
相對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8 年6 月11日106 年度簡上字第485 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爰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楊珮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485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