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0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08號
- 上訴人
- 李建昌
李妮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三育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08號
李妮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三育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