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13號
- 上訴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宏
- 被上訴人
- 賴靜瑤
賴達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9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57,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91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