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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13號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李昇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13號

上訴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被上訴人
賴靜瑤

       賴達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9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57,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91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13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