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33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王張蜜
- 原告
- 王鴻進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王志誠
王弘輝
王弘治
被上訴人即
追加被告 林連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優先承購土地所有權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4萬6875元【計算式:原告主張優先承買之標的為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土地全部面積750平方公尺×起訴時土地公告現值8700元/平方公尺×應有部分3/8=244萬68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8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