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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33號

優先承購土地所有權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李嘉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33號

上訴人即

原告
王張蜜
原告
王鴻進
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王志誠

      王弘輝

      王弘治

被上訴人即

追加被告  林連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優先承購土地所有權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4萬6875元【計算式:原告主張優先承買之標的為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土地全部面積750平方公尺×起訴時土地公告現值8700元/平方公尺×應有部分3/8=244萬68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8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33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優先承購土地所有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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