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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68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李慧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68號

上訴人
即原告一品華廈管理委員會
兼 法 定
代理人
蕭雅純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陳秀竹

      黃曉薇

一、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17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16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13,000元【系爭268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97,000元x29平方公尺=2,813,000】。

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8,918元,原告起訴時僅繳納11,098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足稽,故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7,820元。

三、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377元。

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即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三項所示之裁判費,逾期如未繳納,即駁回其訴及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68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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