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6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6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一品華廈管理委員會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蕭雅純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秀竹
黃曉薇
一、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17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16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13,000元【系爭268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97,000元x29平方公尺=2,813,000】。
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8,918元,原告起訴時僅繳納11,098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足稽,故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7,820元。
三、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377元。
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即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三項所示之裁判費,逾期如未繳納,即駁回其訴及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