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2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34號
- 上訴人
- 洪筠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志叡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8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於第一審聲明第一項部分之車位價值為新臺幣(下同)551,924 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單價以系爭不動產拍賣價格4,774,700 元除以房屋樓層面積110.95平方公尺計算而為43,035元/ 每平方公尺,系爭停車位經測量面積為12.825平方公尺x43,035 元=551,924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聲明第二項請求給付金額則為69,600元,是其訴訟標的價額二項合計為62,1524 元(聲明第一項後段請求按月給付上訴人每月1,200 元部分,屬附帶請求而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上訴人於第一審已繳納之5,620 元後,尚有不足,是上訴人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210 元。又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62,1524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0,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共計11,45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