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24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49號
- 原告
- 張馨云
- 訴訟代理人
- 陳殷朔律師
- 被告
- 陳凱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尚有事實及法律關係尚待查明,為闡明原告令其敘明或補充其聲明及陳述,並為適當完全之辯論,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4月15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14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追加起訴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萬元部分,依據原告主張,此部分為原告賠償客戶徐瓊霜之損失,此部分依據原告民事追加起訴狀(見本院卷第166頁),請求權基礎是否確認為不當得利法律關係?如是,請求權基礎與原告主張之事實,是否具有請求之一貫性?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給付87萬9000元,請求權基礎為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嗣後變更請求權基礎為消費借貸或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擇一判決。原告起訴請求依據之事實,先主張兩造有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嗣後又主張此為被告向原告收取之提供股票消息費用之不當得利,原告主張之事實前後矛盾,不能相容。原告變更主張事實之理由為何?原告主張之事實究竟為何?原告之請求權基礎應為何者?
三、原告追加起訴部分,追加起訴之法律依據為何(民事訴訟法第25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