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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6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李悌愷廖穗蓁劉奐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6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心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孟夏等2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1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4,788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4,5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劉奐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潘瑜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69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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