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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58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謝慧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58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暨反訴原告 陳溢本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暨反訴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暨反訴被告林沛瑜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4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反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86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269元。本件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719元(計算式:6,450元+29,269元=35,7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玉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584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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