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5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58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暨反訴原告 陳溢本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暨反訴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暨反訴被告林沛瑜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4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反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86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269元。本件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719元(計算式:6,450元+29,269元=35,7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