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9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952號
- 原告
- 富永順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東源
- 訴訟代理人
- 羅庭章律師
- 被告
- 陳秋龍
- 訴訟代理人
- 楊盤江律師
楊玉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第一、十四、十八行,事實及理由欄壹部分第三行關於「富永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富永順興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