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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060號

移轉公司股份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游文科林世民黃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60號

上訴人
賀姿華
即原告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雪玉、賴曾香彩與賴水生間請求移轉公司股份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二、本件關於上訴部分即上訴人之上訴先位聲明第1項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5萬元。上訴人上訴後所為訴之追加部分,分別請求命被告賴曾香彩應給付原告30萬元,及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故原告上訴部分及追加30萬元部分,上訴利益之金額為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訴訟費用2萬6002元;另關於追加之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部分,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此部分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50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林世民

               法 官 黃 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060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移轉公司股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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