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0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謝文絹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傑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47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47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