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22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精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重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娣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 萬5,14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8,13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