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2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22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台灣精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重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娣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 萬5,14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8,13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