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22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廖欣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22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台灣精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重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娣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 萬5,14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8,13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