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36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65號
- 上訴人
- 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洪東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吉仲營造有限公司、林清河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7,9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5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