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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52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李慧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27號

原告
南爵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永光
被告
勝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志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址設桃園縣○○鄉○○路0段000○0號,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而原告係依據民法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返還所得利益,復無其他特別審判籍,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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