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5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27號 原 告 南爵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永光 被 告 勝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志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址設桃園縣○○鄉○○路0段000○0號,有被告 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而原告係依據民法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返還所得利益,復無其他特別審判籍,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