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69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690號
- 原告
- 賀姿華
- 被告
- 賴清祥
- 被告
- 立中大飯店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清祥
- 被告
- 黎安商旅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清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公司股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前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以106年度補字第1723號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原告收受後聲請訴訟救助,該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駁回確定(因原告於107年1月29日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撤回抗告而確定),期間原告曾以書狀表明減縮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賴清祥應移轉其分別於被告立中大飯店有限公司及黎安商旅有限公司之出資額新臺幣(下同)80萬元、40萬元予原告,並變更上揭被告黎安商旅有限公司之董事長為原告。」則關於減縮聲明後,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85萬元【計算式:80萬元+40萬元+165萬元=28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2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