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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690號

移轉公司股份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楊國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690號

原告
賀姿華
被告
賴清祥
被告
立中大飯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清祥
被告
黎安商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清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公司股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前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以106年度補字第1723號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原告收受後聲請訴訟救助,該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駁回確定(因原告於107年1月29日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撤回抗告而確定),期間原告曾以書狀表明減縮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賴清祥應移轉其分別於被告立中大飯店有限公司及黎安商旅有限公司之出資額新臺幣(下同)80萬元、40萬元予原告,並變更上揭被告黎安商旅有限公司之董事長為原告。」則關於減縮聲明後,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85萬元【計算式:80萬元+40萬元+165萬元=28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2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國精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巫偉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690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移轉公司股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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