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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林金灶楊忠城王振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7號

上訴人
蔡國勇

      洪木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11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蔡國勇、洪木昆2人上訴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550萬元、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83,175元、8,100元,此費用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林金灶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法 官 楊忠城

                 法 官 王振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7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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