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7號
- 上訴人
- 蔡國勇
洪木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11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蔡國勇、洪木昆2人上訴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550萬元、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83,175元、8,100元,此費用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林金灶